腾讯研究院院长司晓:技术不可能完全替代规则,但区块链可以创造颠覆性变化

在演讲中,司晓表示,区块链基于它的分布式计算的系统,它的链条每次延伸都是对以往所有历史进入的一个再次确认,相当于它的去中心化以及防篡改性,使得它和过去的技术变得不太一样。甚至于说数据就是事实,代码就是制度,它在不断地随着交易以及数据的累计,变得更加复杂,更加稳定和不可篡改。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他认为科技可能用来增强信任,但作为一个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至少在目前认知的范围内,他并不认为技术是不可能完全取代规则的,但是可以看到区块链在这里面出现的一些颠覆性的变化。这里面对未来思考人类的行为规范,经济活动,尤其技术在里面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可能还需要除了产业之外的视角再去做持续的观察和研究。

以下为司晓演讲全文,经链得得编辑:

我想跟大家谈一个可能相对宏观一点的话题,也是看人类的经济活动和信任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技术、社会风俗在其中起到的一些作用。这也是我在《产业区块链》这本书里面最后写的后记的一些关联。

诺奖得主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肯尼思阿罗讲过一段话,几乎所有的商业交易促成都是包含“信任”元素的。尤其在有时间跨度的交易更加如此。不难理解,买和卖,商品的交付不是在同一时间,不是面对面交易的话,这里面没有信任的话无法达成交易。

回到原来的农耕经济时代,物物交易的时代,货物和服务的贸易很难走出一个封闭的小圈子。那个时候这种类似于大家生活的风俗,或者说是实体社交网络这些非正式的制度,是当时去管理交易规范的一个核心所在。

1991年的时候,道格拉斯诺思在“经济特事期刊的制度”一文里面谈到了一个观点,如果是刚才讲的村庄经济,社交网络的个人信誉,包括人际关系这些可能是刚才讲到的非正式机制,是可以保障我们的合同,或者做的承诺能正常进行的。

但是当交易边界逐渐进入到现代社会,进入到劳动分工更加细致,交易更加频繁,交易的时空不再通过物物交易,当面交易这种模式来进行的话,其实原来的所谓的风俗民约作为交易的基础显然不够了,这时候其实慢慢出现了法律法规,以及专业的机制,专业的中介机构来介入去保障交易的进行。与前面相比的话,这种制度更加属于正式的人类设计的一些制度,去保障经济交换的一些正常进行。毫无疑问,正式的制度与前面约定相比的话,有更高的社会成本在里面。

比如说我们看到1981年的时候,有一家机构叫做WDSA,它曾经连续多年发布对不同经济体价值观的调查,其中问的一个比较核心的问题:如果找个普通人来问,一般来说你是否觉得你身边的大部分人,或者说与你进行交易的人,他们是否是可以信赖的?

基于这个持续发布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到叫做一般性信任水平,这个是一个经济体的增长速度,包括它的金融市场发展,包括国际贸易和投资,甚至企业的规模都与其有正相关的关系。而它与正式制度的监管强度是呈负相关的,可能信任越低越需要更强的监管制度介入。换句话说,一般性信任水平较低经济体,其实可能更需要所谓的诺思行为,以他命名的低信任贫困陷阱的法则,有更高的制度成本在里面。

在当代的新制度经济学下面,你会看到科技在这里面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科技进步往往与正式制度的变革放在一起讨论。同时,法律监管和产权这些正式制度的安排,其实它是需要与科技生产相匹配的,就是我们一般讲到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相适应,也是一个典型的场景,只有匹配的话,才能达成一个比较好的状态。

实际在历史上,关于科技如何影响刚才谈到的非正式制度,乡村民约这些探讨是比较少的。比如说刚才谈到的乡村民约包括风俗习惯、伦理、社交规范等等,这些东西在历史上看的话,往往与我们的历史、人文、宗教这些社会因素结合在一起。

刚才谈到的宗教,举头三尺有神明,如果做了亏心事怕鬼敲门,这些中国传统的观点映射到现实的经济环境里面和你的诚实信用,和你是否去遵守承诺,遵守合同,其实也是有这种影射关系的。

这个与刚才说的技术离得比较远,现在讲的新制度经济学的范式里面,你会发现技术和信任之间产生了更多的联动,举几个大家比较容易理解的例子,比如说现在的电子商务,过程中都会有把钱先押到第三方平台的阶段,等你收到货之后点确认,钱才能到对方的账户里,这是个非常典型的技术介入,或者说通过互联网的技术来实现去信任化的过程。

不再需要知道对手交易方是谁了,只需要看店铺的信用,累计的交易信用,看用户评价,看餐馆的用户评价就可以做出一个选择是否去和他进行交易。这里面有技术的设计保障你收到东西,达成服务之后你的钱才付过去,这是一个典型的通过技术去实现信任。

包括退换货制度,电商里的争端解决机制,留言评价体系,一起构成了行为规范,还是非正式制度,和我讲到的法律法规相比的话,比历史上所有的非正式制度,更强的降低了对交易的成本,以及增强了大家的交易意愿。

区块链技术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这个技术和之前相比的话,一定程度上是完全的脱离了原来的技术与范式和非范式这种监管制度的框架,为什么这么讲?

区块链基于它的分布式计算的系统,它的链条每次延伸都是对以往所有历史进入的一个再次确认,相当于它的去中心化以及防篡改性,使得它和过去的技术变得不太一样。比如说从比特币看设计者的初衷,其实每一条面向所有人的区块链甚至可以认为是一个独立存在的数字乌托邦。甚至于说数据就是事实,代码就是制度,它在不断地随着交易以及数据的累计,变得更加复杂,更加稳定和不可篡改。

在最早的互联网赛博空间独立宣言里面,你可以看到当时的技术极客在八十年代末已经提出了未来的整个管理会基于互联网,基于互联网的开放精神。到九十年代的时候,劳伦斯莱斯格在写《代码》这本书的时候,做了一个兼具技术和法律的背景,他也提出代码就是法律。

在区块链出现之后,我们觉得所谓的代码就是法律,其实变得越来越近了,尤其现在大家广泛已经应用的一些智能合约,放在区块链上的一些智能合约,大家更能看出来,不再说当事人是否守信,因为它已经和你的交付本身和你的电子钱包进行了捆绑。只要对方走了一步,你的下一步是通过技术自动去实现的。所以这里面更加“去形式化”,也就是说非正式的规则在这里面变得更加地重要和看起来无所不能。

从技术极客来讲,我总认为技术极客会走向另外一个极端,要全部去中心化,要全部用代码去替代法律规则。如果大家回想一下我刚才谈到的从技术到乡村民约到公序良俗,包括道德,甚至于信仰,这一堆东西叠加起来其实共同地促成了人类,包括每一个个体在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情况下,如何去遵守自己的社会行为规范,包括去履行自己的承诺和义务。

其实它是一个综合体系的实现,只是说在区块链技术出现之后,技术在里面起的作用会比之前历史上更大,甚至更有颠覆性。

我现在在写一篇法学理论的文章,这个话题也是我们在写《产业区块链》这本书的时候,特别引起我兴趣的。在2003年的时候,我读研究生一年级,当时写了“虚拟财产”,无论是游戏的装备,甚至于发的QQ秀虚拟装扮,这里面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法律属性,背后比较复杂。整体来说就是更像服务商提供的一个服务。这时候你有对应的代码账号和密码,就给你提供对应的服务,更是一个请求权或债权的性质。

区块链的出现使得刚才讲到的包括电商平台本身累计的信用,包括原来在单一平台上存在的对某一个商户的信用评价,有可能使它脱离某一个电商平台,或者某一个虚拟装备的发行主体,变得无处不在。

现在也有一些创业公司已经在美国做跨平台的虚拟物品打赏,在直播的大潮下面,并不需要和脸书、推特签所谓的合作协议,但这上面的虚拟物品可以在任何一个平台上打赏。这些虚拟物品越来越具有类似于物权的属性,脱离了平台,甚至某一家平台的倒闭,并不影响它虚拟物品的有序,在这里面我们新发的《民法典》里面其实也有特别有意思的、可以探讨的问题。

我最后的观点,科技可能用来增强信任,但是作为一个法律背景的专业人士,至少在目前认知的范围内,我并不认为技术是不可能完全取代规则的,但是可以看到区块链在这里面出现的一些颠覆性的变化。所以这里面对未来我们思考人类的行为规范,经济活动,刚才谈到的这些因素,尤其技术在里面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可能还需要我们除了产业之外的视角再去做持续的观察和研究。

腾讯的实践里面,包括汤道生谈到的区块链发票,司法存证这些用技术的手段去固定证据等等,这些都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确实区块链和之前的技术相比的话,它确实是颠覆性的,对法律规则的影响也是颠覆性的,需要大家在实践中总结摸索和研讨。

谢谢大家!


来源:新浪财经

原创文章,作者:共享财经,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doubi.com/?p=6500

发表评论

电子邮件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QR code